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甘洛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乡纪委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纪委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公开政府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积极办理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