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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史大桥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www.aurora-zz.com  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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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甘洛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乡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作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党政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本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的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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