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为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全面完成餐饮业油烟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作以下公告。
一、整治目标
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基本原则,加强对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通过对油烟超标排放的经营户进行集中整治,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经营户则令限期治理,对排油烟大户强制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对治理无望的餐饮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实现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排放长期、稳定达标,最大限度地减少油烟对县域环境的影响,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
县城范围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业,包括酒店、餐厅、单位食堂及个体工商户等,具体范围为:县城规划区。
三、整治内容
(一)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油烟污染,新、改、扩建的餐饮经营户和单位食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油烟控制前置审批手续,通过环保、食药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集中整治现有餐饮油烟污染
1、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餐饮业及从事餐饮的个体工商户。
2、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但有居民投诉的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四、整治任务
(一)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外排油烟达标。
(二)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设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市貌的规范性排气烟道。
(三)产生油烟污染的经营户,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四)依法取缔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或环评认为不适合继续经营的餐饮户。
五、整治时间
集中治理阶段(2017年8月1日—2017年10月1日)。由规建、环保分局分期分批下达期限治理通知书,餐饮经营业主接通知后,在一个月内向县规建和县环保局报送整治方案,方案经审查后实施。凡列入治理范围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噪声稳定达到相应的功能区标准。重点整治:
一是因排放油烟引起环境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经营单位。
二是位于县城中心、学校的现有餐饮业单位和机关单位所属食堂。
甘洛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监察执法大队
2017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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