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说明1份;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1份。
(二)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1份、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1份。
(三)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证或资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1份。
(四)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各1份;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五)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1份;
(六)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生产基地证明(含品种、面积,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