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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担保的确认

    www.aurora-zz.com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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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纳税担保的确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责任主体

    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所,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复核提出是否同意认定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标准的,予以认定,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材料。

    4.送达责任:自收到申报资料20日内送达核定决定书,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781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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