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 企业服务 > 企业纳税

    加处罚款

    www.aurora-zz.com  2017-03-31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本稿    复制网址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加处罚款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责任主体

    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所,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的监督检查,督促当事人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电话

    0834-7812974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网站申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甘洛公众信息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bt365备用网址 承办:bt365备用网址办公室 技术支持:成都市宝树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08104071号

川公网安备 513435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