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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www.aurora-zz.com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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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责任主体

    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所,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的监督检查,督促当事人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电话

    0834-781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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