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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www.aurora-zz.com  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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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所,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电话

    0834-781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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