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3、《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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