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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3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28-1-F-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革命伤残人员评定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民政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令第2号发布)
收费依据
无收费
收费标准
无
受理条件
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是: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办理部门
甘洛县民政局
办理地点
甘洛县民政局优抚股
联系电话
0834—7812088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申请材料: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证。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民兵、民工、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学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 (三)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四)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监督电话
0834-7812199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民政局或bt365备用网址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民政局或bt365备用网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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