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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www.aurora-zz.com  2014-07-20  来源: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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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3-3-B-319000

    行政权力名称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卫生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卫生局或bt365备用网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卫生局或bt365备用网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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