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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三项制度” 〈一〉 简要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根据国办发[2004]21号、川办发[2004]25号文件规定,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4、奖励金额:目前每人每年可领取960元。 具体解释: 关于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包括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后,每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当前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的,女满58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农村居民户口”。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牧)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工(轮换工)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所在村登记申报。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的问题 1、1980年8月31日以前所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 2、1980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法规规定。 3、夫妻第一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一次生育子女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下一次生育的合法性时,应视为合法。如:某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第二个孩子前死亡,生育第二个孩子在生育第三个孩子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子女数虽然超过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视为合法。 (三)关于“现存子女”计算的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夫妻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的,该死亡子女计为该夫妻现存子女数。 3、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子女合并计算。 (四)享受奖励扶助的两女户夫妻的条件 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十)项照顾生育政策地域内现存两个女孩的夫妻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其中未生育现存两个收养女孩的夫妇、有生育行为现存两个收养女孩的夫妇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五)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 1、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通知,无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本次奖励扶助对象。 2、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六)年龄认定 年龄以夫或妻个人为单位认定,夫妻双方一方符合规定即一方为奖励扶助对象。 〈二〉 简要解释: 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 (根据中发〔2006〕1号、川人口发〔2006〕40号文件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从2006年开始执行。“少生快富”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且已在该地居住了10年以上。夫妻双方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 ②可以生育3个子女的人群而自愿少生1个或2个子女,且同时存活子女数量不超过2个。并自愿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节育或节育措施。(再婚夫妻子女合并计算) ③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④奖励金额:符合条件一次性奖励3000元。) 具体解释: 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夫妻双方的户口登记在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该地居住10年以上。夫妻关系认定以婚姻登记手续为准。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群众认可的有关事实婚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和各地实际,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可认定为夫妻关系。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仍然执行允许生育三孩政策的地区的夫妻,可以参加工程项目。离婚、丧偶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但丧偶方在丧偶前已生育两个孩子并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可纳入工程实施范围。已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界定农村居民户口,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关政策口径执行。 (二)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三)夫妻双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的生育数量生育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的子女合并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应计入现存子女数,但已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四)允许普遍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现在政策允许普遍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者两个孩子,并采取绝育措施。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采取了安环、皮埋等长效节育措施,已连续5年以上无妊娠史的,可纳入实施范围。女方年龄在45周岁以上、经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确认,可不落实节育措施的,可纳入实施范围。 〈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简要解释: (根据川人口发(2008)20号、川人口发(2008)21号、川人口发(2008)24号文件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夫妻双方城市、农村人口均可。 2、条件:一是扶助对象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二是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三是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目前奖励金额:(1)属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可以享受4200元的特别扶助金;(2)属子女伤残的每人每年可以享受3360元的特别扶助金。) 具体解释: 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政策解释 (一)关于年龄认定问题 1、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 (二)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问题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3、 (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问题 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2、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养子女残疾申报的,须与养子女有合法收养关系。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残疾为由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问题 1、夫妻关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 2、未婚而收养子女的人员不得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3、对象资格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审核。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度发放。扶助对象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从确认对象资格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5、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停止发放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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