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户主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二)、变更婚姻状况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3)、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驻外使馆认证的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4)、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原件和复印件);
(5)、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变更出生地
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四)、变更籍贯
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将籍贯变更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除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县级以上统战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项目变更
1、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2、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信息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变更更正后根据变更更正实际情况收缴变更前《居民身份证》、换发《居民户口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