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六:1. 符合《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
2. 符合《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3.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6. 没有违法所得的。以涉案货值金额2000为基础进行计算,每递增2000元的,递增处罚1万元,但不得低于2万元高于10万元。
7. 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8. 三次及三次以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