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1.符合《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
2.符合《规则(暂行)》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3. 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或者经营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超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依法按无证生产、经营处理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 涉案药品全部或大部分已销售、使用;无证经营涉及劣药的;涉及有骗取、伪造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情节的;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经营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5. 无证生产、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无证经营中药品有假药的;生产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无证经营药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三次及三次以上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