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八:1. 符合《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2. 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药品。
(2)、对作出上述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3.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药品。
(2)、对作出上述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4. 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药品。
(2)、对作出上述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三次及三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三次或者三次以上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药品,处10万元罚款,并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