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水、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 《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4. 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本辖区河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进行管理和监督。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矿产资源主管机关,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矿产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协助主管部门对河道砂石资源进行管理、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