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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www.aurora-zz.com  2015-07-14  来源:甘洛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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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09-B-00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未经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

    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水务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

    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

    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撤除、恢复原状、强行撤除、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if !supportLists]-->1、         <!--[endif]-->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

    期拆除、恢复原状。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年排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强行撤除,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年排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强行撤除,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年排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年排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部门(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

    办理地点(选填)

    甘洛县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农水巷18

    联系电话(选填)

    7812712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监督电话(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781257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水务局或bt365备用网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水务局或bt365备用网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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