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2、《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10号令)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按本办法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发给《四川省收费许可证》。《四川省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制发。
3、《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第五条 收费许可证由四川省物价局统一制发。许可证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正本或副本)、《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两种。 收费许可证以收费点 (有直接收费行为的)为基本领证单位,实行一点一证。 第六条 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或由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申领时,必须携带批准机关的文件,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翔实填写收费许可证登记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领导人名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缴纳证照工本费。 第十三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同时进行。经审查符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审章后方能继续使用。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5、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