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许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5项:项目名称—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实施机关—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4、《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所核定费率参保)
5、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