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级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体育、医药卫生等类别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民办学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公示有关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等。对受理的设立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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