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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洛县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出生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出生登记
审批服务部门
甘洛县公安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以在男方或女方部队驻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男方或女方的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待一方退役后将其户口迁至退役方户口所在地。
申报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新生婴儿《血型化验单》;
(4)、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
(5)、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件。
收费依据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
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6〕132号
收费标准
1、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4、收费项目及标准
(1)、居民户口簿每证(含外壳内页)收取工本费6元。
(2)、集体户口簿每本收取工本费60元。
法定时限
1(需核实30日)
承诺时限
联系电话
0834-7817789
投诉电话
0834-781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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