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被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
1、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2003年8月7日以后,被判处徒刑、决定劳动教养人员,不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但须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中和人口信息系统的“变更更正”项目中注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再注明刑释解教时间。
2、对2003年8月7日以前,被州外高校正式录取,在就读期间,被劳改、劳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要求在父母、夫妻及其他近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释放证明书》、《假释告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或《解除劳教通知书》或《判决书》、《决定书》、经社区警务室民警调查后,在父母或夫妻及其他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二、出国、出境人员回国恢复户口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办理。
自2003年8月7日起,对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不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但须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中和人口信息系统的“变更更正”项目中注明。
三、 被宣告失踪注销户口的人员恢复户口
凭县、市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
四、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
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五、两劳释放证明、退伍证明等被遗失的
遗失两劳释放证明、退伍证明等落户证明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恢复户口,现居住地与原籍地不一致的,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原籍未落户证明和调查核实材料予以落户。
六、户籍被注销的
1、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调查确已回原籍居住的,应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农村妇女与外地人员结婚后,因不符合迁移政策未迁出、又被原籍注销户口的,应准予在原籍恢复户口,其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