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1、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共同到派出所办理。姓名更改前使用的姓名不得取消,必须用作曾用名,并及时在人口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曾用名栏、记事栏中作相应记载。
提交以下材料: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的《申请书》(原件)
(2)、《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的《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未成人《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在校学生需出具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6)、父母双方当事人到场签字。
2、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3)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二)、成年人变更姓名
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确有特殊原因,提交以下材料:
(1)、持本人申请;
(2)、乡镇村组或单位证明;
(3)、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变更证明;
(4)、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后,由县、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更正。
(三)下列情况不得变更姓名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安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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