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代开发票的取得
代开发票必须要由发票发售岗通过【发票审批发售】将发票发售给代开发票的特殊纳税人,且该特殊纳税人在系统中必须先核定有购票员信息(不需核定票种)。
2.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税款征收
(1)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每次代开发票的金额达到按次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征收税款,不达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予征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固定业户,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代开发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界面右上角的“本月累计金额”有提示),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2)个体经营者销售额不达起征点代开和免税货物代开普通发票时,要选中“免税代开”标志,在“免税类型”中分别选择“不达起征点代开”或“免税货物代开”,则本次代开不需预缴税款,系统不检索“票证种类”、“税票号码”等信息。
3.通过综合征管系统代开发票出现错误的处理
(1)发票代开过程中,出现死机、断电、非正常关闭等原因,可能会将发票锁定为“发售中”状态。发票发售岗可通过【自用纳税人结存清理】模块对其结存中状态特殊的发票进行清理、解锁。
(2)代开发票后如发现代开的发票填写错误,且该发票已经打印的,可以通过代开发票界面中的“代开信息维护”标签页面进行作废后重新开具。将已作废发票的“作废标志”取消后,再次点击[作废]按钮,可将原作废发票恢复正常。作废后的发票不能再次代开使用。
对录入错误但尚未打印的代开发票,可通过【发票代开作废】模块删除该代开发票信息后,该发票将自动回到自用纳税人的结存中,可再次开具。
(3)代开发票汇总录入有错的,可通过【代开普通发票汇总录入】模块“代开汇总维护”标签页作废或删除。删除成功之后,发票回到库存中,可以再次录入;作废后,发票信息一并删除。
4.代开统一发票时,因付款方为行政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无法取得,其纳税人识别号应以行政区划+付款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作为付款方纳税人识别号。在实际工作中,如确实无法从付款方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的,可采取虚拟纳税人识别号的方式解决,但应将有关信息备案待查。
5. 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