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事项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
业务描述 |
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式样、数量和开票限额。 |
适用范围(发起条件) |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或标识的发票。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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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文件号 |
失效条文 |
相关政策解读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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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13)95号 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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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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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10)17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系统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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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调查(审核)-办结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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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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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
(一)受理审核
1.主要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申请单位选择用于冠名发票的式样和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纳税人申请印制统一式样和规格冠名发票的,由县及以上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和确认;纳税人申请印制特殊式样和规格冠名发票的,由县及以上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初核,省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二)信息维护
1.冠名单位信息维护,由县及以上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2.特殊规格及其印制成本的维护由省局负责。 |
办理总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且由县及以上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和确认的,原则上当场办结;需由省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事项受理 |
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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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码 |
名称 |
份数 |
特殊规定描述 |
资料归档标志 |
资料查验标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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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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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Y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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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冠名的通用机打发票式样(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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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N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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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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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Y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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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 |
1 |
|
Y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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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资料 |
1: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
工作时限 |
1个工作日 |
工作标准 |
1.主要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申请单位选择用于冠名发票的式样和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纳税人申请印制统一式样和规格冠名发票的,由县及以上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和确认;纳税人申请印制特殊式样和规格冠名发票的,由县及以上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初核,省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
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 |
事项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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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限 |
当日办结 |
工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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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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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批 |
工作时限 |
当日办结 |
工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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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结 |
工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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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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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管理 |
需要印制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需要印制特殊规格冠名发票的,《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应逐级上报省局确定。 |
特别规定 |
1.首次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的用票单位,须向其税务登记机关报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冠名发票单位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相应的冠名发票印制需求表。
2.冠名发票的印制申请仍实行属地管理,即由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印制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后逐级上报监制机关,由监制机关核实并编制相关代码后向发票承印企业下达印制通知书。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使用冠名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以及之前虽未使用冠名发票,但具有明显行业特点、年发票使用量大(机打平推发票3万份以上,定长机打卷式发票10万份以上,不定长机打卷式发票500卷以上,定额发票30万份以上)、国税监制统一通用机打发票不能满足自拟格式需要或税务机关管理要求的纳税人,应使用国税监制的冠名发票。 |
关联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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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户属性 |
不下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