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服务单位凭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
2、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3、防伪税控企业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少分开票机时,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
4、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由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报上级税务机关核发。
6、地级以上税务机关接收和发放专用设备,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 各级税务机关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存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技术服务单位同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7、企业应在申报月份内完成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四川省局统一规定对取得的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相符的加盖“已申报抵扣”戳记;对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专用发票抵扣联统一加盖“不予抵扣”戳记。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
8、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分别逐级上报总局和系统研制生产单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9、税务机关用两卡应由专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场所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处理。
10、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账,册及税务文书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11、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
1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
13、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14、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
15、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报税,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进行实地查处。
16、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