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事项 |
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 |
业务描述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
适用范围(发起条件)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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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文件号 |
失效条文 |
相关政策解读 |
国务院令(2002)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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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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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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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办结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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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时限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登记证件挂失报告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录入税务登记证件遗失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办理总时限 |
当日办结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事项受理 |
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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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码 |
名称 |
份数 |
特殊规定描述 |
资料归档标志 |
资料查验标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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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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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
N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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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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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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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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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限 |
当日办结 |
工作标准 |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登记证件挂失报告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录入税务登记证件遗失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 |
事项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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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限 |
当日办结 |
工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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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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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批 |
工作时限 |
当日办结 |
工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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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结 |
工作标准 |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签属意见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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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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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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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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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户属性 |
不下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