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事项 |
重新税务登记 |
业务描述 |
在同一辖区内已被批准注销或非正常注销后又重新恢复经营的纳税人,向该辖区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
适用范围(发起条件) |
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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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办结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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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时限 |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
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
1. 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重新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 相关内容,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
4. 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办理总时限 |
当日办结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事项受理 |
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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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码 |
名称 |
份数 |
特殊规定描述 |
资料归档标志 |
资料查验标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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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
1 |
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出示 |
N |
Y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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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税务登记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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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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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资料 |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 |
工作时限 |
当日办结 |
工作标准 |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重新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录入相关内容,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 |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
重新税务登记表 |
事项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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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限 |
当日办结 |
工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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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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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批 |
工作时限 |
当日办结 |
工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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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结 |
工作标准 |
对经审核无误的,录入相关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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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管理 |
以案头核实的形式做好调查核实工作。(1)审核《重新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2)按照税务登记事项审核提供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
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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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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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户属性 |
不下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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