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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www.aurora-zz.com  20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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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科技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

    行政权力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当事人有《四川省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应当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bt365备用网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bt365备用网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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