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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处罚

    www.aurora-zz.com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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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149-5-B-01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处罚

    实施主体

    县地税局(法定)、税务所(法定)、县地税局稽查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

    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

    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

    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bt365备用网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bt365备用网址投诉。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外部流程图

        注:本流程图适用于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外部流程图

     

     

     

     

     

     

    注:本流程图适用于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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