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