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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09-B-120000
行政权力名称
非法倾倒弃渣(土)、土建工程开挖填筑面未及时恢复植被的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水务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土、石、废渣或尾矿、尾渣等,其堆放应符合水土保持规定,并视当地情况采取修筑拦渣坝、围渣堰及覆土造地等措施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已堆放的土、石、废渣或尾矿、尾渣不符合水土保持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整治。山区、丘陵区的露天采矿场或土建工程开挖面,应及时整修场地,植树种草,恢复植被。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需要处以罚款的,其罚款标准应为各该项罚款的五至十倍。
处罚种类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堆放弃渣(土)不符合规定、开挖填筑面未及时恢复植被,造成轻、中度水土流失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2、堆放弃渣(土)不符合规定、开挖填筑面未及时恢复植被,造成强度水土流失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3、堆放弃渣(土)不符合规定、开挖填筑面未及时恢复植被,造成强度以上水土流失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以4000元的罚款。4、堆放弃渣(土)不符合规定、开挖填筑面未及时恢复植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轻、中度水土流失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5、堆放弃渣(土)不符合规定、开挖填筑面未及时恢复植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强度水土流失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以4000元的罚款。6、堆放弃渣(土)不符合规定、开挖填筑面未及时恢复植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强度以上水土流失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7、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内的省级以上公告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水源保护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应为各该项罚款的八倍。8、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内的其他区域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应为各该项罚款的五倍。9、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重点预防保护内的省级以上公告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水源保护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应为各该项罚款的十倍。10、在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内的其他区域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应为各该项罚款的六倍。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部门(选填)
办理地点(选填)
甘洛县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农水巷18号
联系电话(选填)
7817459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监督电话(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781257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水务局或bt365备用网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水务局或bt365备用网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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