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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要进行治理

    www.aurora-zz.com  2015-07-14  来源:甘洛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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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09-B-117000

    行政权力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水务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一款规定,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治理、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轻度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2、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中度、强度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3、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强度以上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4、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轻度水土流失,在责令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后仍不治理的;责令停业治理,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5、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中度及以上水土流失,在责令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后仍不治理的;责令停业治理,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6、个体采矿造成轻度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7、个体采矿造成中度、强度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8、个体采矿造成强度以上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9、个体采矿造成轻度、中度水土流失,在责令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后仍不治理的;责令其停业治理,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10、个体采矿造成强度及以上水土流失,在责令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后仍不治理的;责令其停业治理,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部门(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

    办理地点(选填)

    甘洛县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农水巷18

    联系电话(选填)

    7817459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监督电话(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781257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水务局或bt365备用网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水务局或bt365备用网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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