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许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1项:项目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实施机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五、加强医疗管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
3.《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4.四川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6号)第六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申请及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资格认定小组,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5.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凉府发〔2001〕30号)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实施办法。《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凉劳发〔2001〕8号并履行年度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