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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法定条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申报材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的)。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2.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二)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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