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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所需资料 A、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3.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若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若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若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9.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10.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1.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2.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3.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B、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3.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5.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6.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若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若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指南 纳税人提出申请及附列资料 →办税服务厅或政务中心受理、审核→事项调查环节调查核实→办税服务厅或政务中心核发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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