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接收档案,征集有价值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
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对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其他重大活动的档案收集归档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各级国家机关组织承办的,应当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在会议或者活动结束之后60内将规范整理的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5.部门规章《档案馆工作通则》第六条: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1.本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长期保存的档案;2.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团体的档案;3.属于本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