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部门规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