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四川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项:1.损毁、丢失档案可以修复或追回,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轻微的,给予警告,不予经济处罚;
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短期)档案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30年(长期)档案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永久或民国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历史档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