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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代扣单位(县级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1、领取申报表或在县残联党政网上下载申报表; 2、如实填报《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3、将申报表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相关材料报送县残联; 4、县残联对报送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认定; 5、公示核实后的各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6、公示期结束后,对复核后的各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统一代扣。 二、地税代征单位(县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企业,无县级财政拨款的县级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1、到县残联、地税主管部门领取申报表; 2、如实、及时填报《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报送县残联审核; 3、县残联审核各单位安置残疾职工情况,对认定已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出具《已安置残疾人认定书》;对未安置、未达比例的单位核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二)集中征收期:7—12月份 1、申报缴纳地点: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分局地税服务厅; 各相关单位持县残联核定后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到县地税局第一直属分局地税服务厅如实申报缴纳; 2、缴款期限:截止当年12月31日; (三)检查催收期:8-12月份 地税部门对未申报或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进行检查和催收。 (四)法律责任:对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单位,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绝缴纳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报审材料: 1、未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 2、已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1)、《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 (2)、单位与在岗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岗残疾职工为本市户籍且在法定的就业年龄内,劳动合同须经市人社部门鉴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用人单位支付在岗残疾职工的当年度3、6、9、12这4个月份工资原始凭证; (5)、单位为在岗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原始凭证; (6)、残疾职工的身份证。 三、计算公式: 保障金应缴纳金额=(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已安置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联系电话:0834——7817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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